誣告恐慌-性支配的後遺症 /依凡斯

我想我們大多知道男人對於自己具有被誤判為性騷擾或性侵嫌犯的潛在可能這件事感到不平,假如能易位而處,這的確是一種揮之不去的困擾。近期以來,透過諸如日本的「癡漢冤案保險」以及若干男性遭誣告性侵的相關討論,不難發現男人終於開始將他們的不滿具體表達出來。但很可惜,似乎沒有人看清完整的脈絡,以致僅有的實質行動流於將當事女子視作「母豬」洩憤,甚至主張此乃一種「性別優勢」。不過這麼做永遠不會幫助男人解決他們的困擾,這點大家心知肚明。

在此,我姑且嘗試釐清這股怒氣背後的脈絡。我們必須先看看誣告的嚴重性,以及為何男人會走向今日這般田地,也就是經常恐懼自己的清白受到汙衊(按他們的宣稱)。

據我所知,本地目前沒有性侵誣告的確切數據,但我們仍舊可以透過統計數字約略推測。自2005~2014年,性侵害犯罪的不起訴比率在32.42~37.49%之間(1088~1514人),其中90%以上是由於罪嫌不足。氣憤的男人們自然可以直接認定上述數字均屬誣告,不過再看相同區間女性因誣告罪而遭起訴人數,卻只有118~232人,這還是綜合了各種誣告罪之後的數字比例(考量到男人憤慨到提議「在女人臉上刺字」的程度,總不會有人覺得這是男人都選擇息事寧人的結果)。實際上,性侵害錯誤通報的比例不高,丹娜.薇瑟(Dana A. Weiser)在其去年出版的研究中指出,至少有90%的性侵害案件是真實的。而誣告只是錯誤通報當中的一部份,麗茲.凱莉(Liz Kelly)調查英國2643起性侵害案件,發現216起被認定是錯誤通報,她進一步檢視當中120起案件,只有53起的受害者坦承錯告。

考量到性侵害與當中誣告的比例是如此懸殊,男人們對於這類「母豬」窮盡力氣的口誅筆伐便顯得有點滑稽。猶記得女性主義者在批判性侵案件居高不下的時候,這些男人聲稱已有法律進行懲罰,然而他們在抱怨性侵誣告的狀況時,卻完全將誣告罪拋諸腦後。此外,有鑒於近來男性受害者也成為受關注的焦點,關於性侵誣告的討論卻完全無人聯想到男人誣告男人性侵的可能,實在不得不教人感到後者(為了誣告而悲憤)的存在難免凸顯出前者(為了男性受害者而悲憤)有些虛情假意。

畢竟男人的恐懼與憤怒是真實的,為了避免讓這些「血淚」付諸東流,我們還是有必要討論誣告背後的成因。其實男人也可以誣告,而當證據不足以自圓其說時便會東窗事發,因此誣告的行為本身並不「性別」,關鍵在其生成的背景。有些男人主張誣告性侵的行為乃是女性的一種「性別優勢」,那麼在此就必須將之放入性別的權力關係當中檢視。以下交通大學女作者在Dcard發表的一篇文章,除了點明男性遭性侵實際上並不足以引起男人的重視,反而,男性遭誣告性侵卻成了他們關切的焦點,更進一步針對誣告背後的因素提出了其中一種可能:

以前的女生只要被性侵基本上人生就毀了,所以不會有人會犧牲自己的"貞操"來誣告別人(實際上更常發生的事因為擔心被譴責而隱匿不報),但現在這件事情開始漸漸鬆動,於是就出現了這種新興的犯罪…

我們可以從中看見一種「寧可被以為是性侵,也不願被認為是合意性交」的傾向,何以如此?倘若僅僅以常見的「性污名」說法帶過,便很可能無法發現其中的權力關係。這種關於性的污名並不會發生在男人身上(你見過哪個遭受性侵的男人被譏「矮額,你真蕩!」或是被檢討酒醉、衣著暴露嗎?),因此,與其將之概括為性污名的結果,不妨說,其實這是源自性在這個社會就是加諸女人污名的手段。這麼說尚且武斷,但語言是非常好的線索,這種「支配-從屬」的關係,都清楚地反映在當前人們用以描述性交的字眼-「」這個字上面。

我印象非常深的一句話是,高中時朋友告訴我,她的國中男同學有一次告訴她:「讀北一女有什麼了不起,以後還不是要被人幹!」

女性煮義作者的切身經驗道破了性行為本身其實就存在性別的支配關係,這顯示在目前的社會中,女人不論在任何方面攀至多高的地位,在性/性別的本質上也是屈從於男人的這件事,是國中男生就已經知道的事實。這也代表男人至少在國中的時候便已經將女人視作一個「被幹的性別」。有些人主張「幹」純粹是一種狀聲詞,但若這個字背後不具任何意義,它便不會長期被用以稱代性交,甚至還能造成某種刺激效果。林芳玫在其〈走出幹與被幹的僵局〉一文曾指出:

如果我們深究「幹」一詞的社會意涵,我們就會發現,女人被幹不但不是權利與自由,反而是權利與自由的被侵害。「幹」不是性交,也不是做愛。性交是中立詞彙,用來描述生理行為;…。…「幹」這個字是建立在不平等權力關係中的宰制稱霸現象。「幹」所指涉的不是性行為本身,而是通過性比喻來達成個體之間的宰制關係。「幹」的本質因此是政治行為,其目的在於侮辱與欺壓。

性交不僅在象徵層面被男人置換成「幹」,在實質層面也是如此。如果我們檢視幾個例子,便可以發現性交這件事情,確實已經被建構成為「男人幹女人」,例如下面這名男子開門見山地說「沒內射過她別跟我說你幹過她」,他更接著分享體內射精的感受宛如:

把你體內什麼阿哩不搭 狗屁撈糟的東西全都射到她體內
心裡邊想著你這個賤貨
平常一付氣質淑女的樣子,在路上被人偷瞄的女友
現在正被我奮力抽插,而且是無套!!!
反正就是什麼鬼的腥臭的精液全都都射進去

…看著她那被我操幹呈現紅腫的無毛小穴和陰唇
再加上腥臭噁爛的精液從她小穴裡流出來
也是另一種爽快阿!!!!!!!

…隔天女友跟我說,走路走一走感覺有東西在流
我都安撫她一下,其實心裡在暗爽她整天小穴就被我腥臭的精液悶著
整件內褲都是我的精液!!!!!
那種感覺我不知道像不像是公狗灑尿的感覺

在「幹=性交」的背景中,女人等於承接公狗尿液的角色(也許是根電線桿,或馬桶接地的某個角落),如此我們自然不必期望男人能夠多尊重自願與他們發生關係的女人。想想看在他們的眼中,當你願意性交,便形同願意充當馬桶的一個角落,一個自甘棄絕人格作只馬桶的人,這該是多「賤」的一件事。如果有個女人不幸成為多P性交中的女主角,發現自己事後成為眾人眼中的笑柄(例如這則新聞中傳遍全校情形)而打算採取誣告來自保也就不太令人意外。試想如果是一個男學生雜交會傳遍全校嗎?如果被口耳相傳,是否會被描繪成一個接受成群母狗灑尿的傻子呢?

延續上述的脈絡,女人性經驗的次數愈多,自然愈有可能被男人所輕蔑。這種特徵很容易導入某種性解放支持者所偏好的貞女佔有優勢,而蕩婦最受貶抑的說法。實際上並非如此,前述的實例便顯示出即使是女友也可能在性交時瞬間淪為「賤貨」。如果我們仔細考量這些對於女人的評價,會發現其中並無規矩可循,反而是混亂的。在此,你可以試著以性別政治的角度思考,當女人被指定必須在不同場域中維繫男人的支配地位,貞女蕩婦便沒有孰優孰劣。根據Serena Cassidy彙整的「母豬定義圖集」,不願與男人發生性行為的女人也是「母豬」的一種類型。日前涉及章瑩穎失蹤案的嫌犯克利斯汀森(Brendt Christensen)便曾在性怪癖網站表示欲尋找「白天是公主、晚上是蕩婦的玩伴」。如果一個男人「精蟲滿到喉頭時」,妻子或女友卻是個聖女,她只會成為被責難的對象,出於沒有恰當地回應男人的需求。以下嫖客買春的心得,便應證了哪種女人能夠位居「神壇」,完全視男人的心情而定。

如果性生活美滿,我又何必往外找(娼妓)?
這種事不要只單怪男人,一個巴掌真的拍不響,當性需求一直無法滿足時,男人不太可能會安於家內
婚姻到後來,連想辦個床事都要看對方臉色,還心不甘情不願的像死魚一樣躺著叫你快一點
我不相信有哪個男人可以忍受這樣的日子一輩子~

弔詭的是,當男人「精蟲滿到喉頭」,將家中了無生趣的妻子女友扔在一邊時,在歡場透過提供各種快感來回應男人以謀生的女人,卻又被認為是「破麻」,顯示女人無論被放在甚麼位置,目的都在映襯男人的支配地位。

我也認識不少國中就被幹的女生
她們後來在我們男人圈的評語是「破麻」

我國一隔壁班有個破麻,國小就被人操翻了,國一就墮胎了!

後來有次在我家樓下的超商遇到她
跟她聊了很多、她說她很後悔以前的生活…
…想通了!可是身體卻髒了…

「髒」作為一種常見用以貶抑從事性交的女人的字眼,其實有它顯著的意義。若我們綜前所述進行通盤的考慮,便能撥雲見日:首先,不性交者等於母豬,而性交者等於「被幹」;繼而如果女人的身分是某個男人的伴侶,則性交時也會淪為「賤貨」、「承接公狗撒尿的器物」;所謂被「操翻」的女人更是骯髒的破麻,至此,實相已不遠矣。性行為的「髒」並非來自社會加諸的污名,而是在現今的社會結構當中,它淪為提供男人玷汙女人以為支配的工具。當男人一次次將性對象與「被幹」、「賤」、「髒」連結,女人就不可能脫離被性侮辱的命運。

如此,回到誣告性侵的討論,脈絡應能更加清楚。假如性行為是一種平等的人類活動,而我們排除掉經濟的因素,那麼女人有甚麼理由需要反悔並指控男人性侵?換言之,誣告清白的男人雖然不可取,但追根究柢,是男人針對女人的性態度催生了這種誣告性侵的行為。

作為一個有智慧的男人必定明白,在網路上吆喝著應該要在誣告性侵的女人臉上刺字,或對於當事女子極盡羞辱之能事,都無助於減少他們被誣告的潛在可能。當你還是看見那些自稱關注男性權益的男人一面聲稱男性受害者的存在,一面傾全力將焦點放在性侵事件中被誣告的可能,一面對這些極盡侮辱女人的性言論視而不見,其實你已經了解他們在改變現狀與維持支配優勢當中作出了甚麼選擇。

5則留言 追加

  1. Puttana 說道:

    既然女人被性侵這麼大條的犯罪都有可能選擇隱忍,男人被誣告性侵,之後選擇不提出誣告告訴的比例又怎可以「考量到男人憤慨到提議『在女人臉上刺字』的程度,總不會有人覺得這是男人都選擇息事寧人的結果」這種毫無根據的猜測來推定(幾乎)每個男人都會提出告訴?要講統計數字的話應該把女性被法院判決誣告罪確定的人數與被起訴的數字比較,用前者數字跟所有性侵不成立的案件數量比較,顯然有扭曲事實的傾向,我向來相當欣賞基進女性之聲提出的種種前進觀點,不過這種選擇性解讀統計數字的行為讓我對貴組織公信力大打折扣。

    另外Liz Kelly的研究在本文裡當作支持論點但是又講得不清不楚,「錯誤通報」是由誰認定,檢警或法院?定義為何?是指有性交行為但是不構成性侵,或是根本無性交行為?我是很願意自己查啦,但是根本沒 reference也讓人不知道要去讀哪篇文章。

    1. 基進女性之聲 說道:

      感謝你的回應。

      男人憤慨的程度的確不是推定他們都會提出告訴的依據,我也沒有那樣的意思。你將女人遭受性侵都可以隱忍與男人被誣告性侵相提並論,我以為不甚妥當,前者曝光極易招致非議,後者提告卻有利洗刷污名,兩者並非建立在相等的基礎上,因此你的考量需再商榷。至於你認為統計數字應將誣告罪判決確定人數與起訴人數相較,我不了解在此處目的為何?因並非在比較不起訴的比例。其次,所謂「不起訴」並不代表全無性侵發生,文中說明90%以上乃證據不足所致。

      Liz Kelly的研究發現轉引自Dana A. Weiser該份研究,216起「錯誤通報」是由警方認定,與未發現侵害證據分屬不同類別,你有興趣可參閱該份文獻第52頁。

      /Evance

  2. Bitterblue 說道:

    我是寫Dcard文的女作者
    在FB上看到我的文章片段被引用
    實在是太開心太開心太開心太開心了!!!!!

    1. 基進女性之聲 說道:

      妳的文章寫得真好!這樣的分析非常需要被更多人看見。 :) /Evance

  3. 建中畢業之小小台大學生 說道:

    根據自己的學識以及參閱許多具法律專業之人士以及執業律師之意見,因誣告罪而遭起訴人數 應 遠小於 實際誣告案件比例 因誣告提起之門檻非常之高,律師反而會勸當事人不要繼續提誣告(自己也不想接)
    By建中畢業之台大學生

發表留言